检查人员能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资料?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最近税务检查人员说要调取我们企业作为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一些资料。我不太清楚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也不知道他们调取资料有没有什么规定和限制,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检查人员到底能不能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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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检查人员是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资料的。这涉及到税收检查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也就是说,检查人员基于税收征管和检查的需要,有权力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 不过,检查人员调取资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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