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调取书证原件,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我最近和税务机关有点业务往来,他们要调取一些书证原件。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税务机关在调取书证原件时,怎样做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流程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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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调取书证原件涉及到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环节。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书证原件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是可以调取书证原件的。不过,税务机关调取书证原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此外,税务机关在调取书证原件时,要向被调取方开具清单,清单上应详细列明调取的书证名称、数量、调取时间等信息,以确保手续完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取书证原件,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调取书证原件时,要注意查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开具清单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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