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是否属于书证?
我在处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涉及到一张虚开的发票。我不太确定这张虚开发票在法律上能不能作为书证来使用,它是否具有书证的效力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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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里,要判断虚开发票是否属于书证,得先弄清楚书证的定义。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就是用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虚开发票,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书面的票据,上面记载着交易的相关信息,比如交易双方、交易金额、交易项目等内容。如果这些内容能够用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虚开发票是符合书证的形式特征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虚开发票可能具备书证的形式,但它的内容是虚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虚开发票这一书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直接认可其证明力。因为其内容是不真实的,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不能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同时,虚开发票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不仅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书证来使用,开具和使用虚开发票的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所以,虚开发票在形式上可能属于书证,但由于其内容虚假,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不能直接作为有效的书证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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