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由谁批准?
我公司最近遇到稽查局要调取账簿资料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稽查局调取我们公司的账簿资料,这个批准权限是在谁那里呢?是稽查局内部的某个领导,还是需要上级部门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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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的批准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即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这里的“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是批准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资料的主体;而如果要调取当年的账簿资料,则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也就是说,稽查局本身没有独立的批准调取账簿资料的权力,必须按照规定由相应级别的税务局局长来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税收征管权力的规范行使,同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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