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界定规定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界定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它主要涉及到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的总体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做,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在特定日期向甲交付一批货物,但乙没有按时交付,这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能要承担继续交付货物、赔偿甲因延迟交付所遭受的损失等责任。 其次,对于预期违约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约定在一个月后进行一项服务交易,但在距离交易日期还有半个月时,乙明确告诉甲自己不会履行服务,那么甲就可以在这一个月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甲为了寻找新的租户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并且原本按照合同履行还能获得的租金收益也无法得到,这些损失乙都应当进行赔偿,但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违约金的相关内容。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比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实际乙违约给甲造成的损失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那么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