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算造成损失吗
我想了解一下在行贿犯罪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能不能算做是造成的损失呢?我遇到了一些和行贿有关的事情,对这个不正当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太清楚,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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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并不简单等同于造成损失。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贿罪和不正当利益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谋取的利益本身不合法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即内容不正当,像意图获取法律禁止的利益;还有虽然利益本身正当,但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帮助其获取利益,也就是手段不正当,这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而造成损失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主要是指给国家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因行贿造成损失有不同情形认定。比如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会有相应立案标准;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不正当利益是行贿者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的自身好处,而造成损失强调的是对国家、集体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后果。两者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行贿人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违规拿到了一个项目,获得了利润,这利润是不正当利益。但如果这个项目由于行贿人的违规操作,导致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质量不达标,后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修复,这额外投入的修复资金就是造成的损失。 相关概念: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犯罪行为。 不正当利益:利益本身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获取手段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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