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加班但公司没给加班费。我打算维权,可不清楚在索要加班费的事情上,我和公司谁该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哪些内容。所以想问问,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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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费纠纷时,明确举证责任对于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时,需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加了班。比如,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能作为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 然而,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考勤等关键证据,劳动者很难自行取得。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劳动者能证明公司有电子考勤系统记录了自己的加班情况,但公司却拒绝提供这份考勤记录,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此时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拿出证据来反驳劳动者的主张。比如,劳动者提供了部分加班时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显示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在处理工作,这时用人单位若否认劳动者加班,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像排班表、工作安排记录等,来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加班已经支付了加班费。 综上所述,在加班费纠纷中,一般劳动者要先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清楚自己在举证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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