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意味着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个关键特征。 在刑事诉讼里,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通常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机关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证明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这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技术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资料,来表明这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二,公诉机关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公诉机关需要收集相应证据,如被告人的作案记录、与第三方的交易记录等,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第三,公诉机关还需证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可能涉及到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评估,比如因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当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来源等抗辩理由时,就需要对该抗辩理由进行举证。例如,被告人声称其使用的信息是通过合法的研发获得的,那么就需要提供研发过程的相关资料、研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的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公诉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有举证义务。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