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它关乎着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权以及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以下将详细阐述行政不作为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首先,对于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事实根据”就要求原告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这一基本事实。例如,若公民申请办理某项行政许可,就需要提供如申请书、邮寄凭证、现场申请的登记记录等材料,以此证明自己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合法的申请。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比如行政机关销毁相关申请材料、拒绝接收申请等,此时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当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时,也不应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被告(行政机关)则需要对其不作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其不作为是有合法依据的。比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例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内部审批流程记录、调查核实情况等材料,来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作为的合法性,那么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被要求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既要求原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也要求被告对其不作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当事人在遇到行政不作为问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