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拆迁协议未安置的情况下能否进行司法强拆?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已经和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到现在还没有得到安置。我很担心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会不会被司法强拆,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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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协议未安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进行司法强拆的。 司法强拆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说,在没有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前,是不符合法定强拆条件的。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进一步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具备的相关材料要求。 如果在未安置的情况下进行司法强拆,相关部门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性。例如,如果拆迁部门在没有提供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申请法院强拆,法院在审查时发现缺少必要的补偿安置材料,是不会批准强制执行申请的。而如果相关部门擅自进行强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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