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该如何举证?
我所在的公司想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我觉得他们没有足够证据,我想了解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怎么举证才有效,这关系到我能不能拿到赔偿,心里特别着急,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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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依据此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举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用人单位要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程序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内容合法,规章制度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三是要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比如通过培训、发放手册等方式让劳动者知晓。 其次,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考勤记录、违规操作的视频监控、书面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要能够清晰地显示劳动者的具体违规行为和时间、地点等信息。 最后,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对于“严重”的界定,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劳动者违规行为的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比如,在一些对安全生产要求极高的行业,员工一次违规操作可能就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在其他行业,可能需要多次违规或者造成较大损失才会被认定为“严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案例、行业标准等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 总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举证,且证据要真实、有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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