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签了劳动合同,最近公司好像要以一些理由辞退我,听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这有关,我想知道这条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我这种签了合同面临可能被辞退的情况有啥影响,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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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单位制定的、合理合法的规则。比如,公司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无故离岗、串岗,员工却多次无视这一规定,频繁擅自离岗,这就可能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有遵守的义务。 用人单位以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制定的,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过。比如,公司制定新的考勤制度时,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之后还要通过公告栏、培训等方式让员工知晓。其次,劳动者的行为确实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不能因为一些轻微的违规就随意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这一权利,随意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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