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谈判期药品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里关于谈判期药品的内容。最近就医时遇到了涉及谈判期药品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类药品在医保方面有啥具体规定,比如报销比例、使用范围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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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谈判期药品是指通过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等方式,与医保部门达成协议并明确了支付标准和时限的药品。 简单来说,就是这些药品在经过谈判后,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进入医保报销范围,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规则来进行医保支付。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谈判药品实行单行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原则上不得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况。这意味着谈判期药品在符合医保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各地要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在报销比例上,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医保政策和基金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会在国家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按照当地医保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例如,有的地区可能规定谈判期药品的报销比例为70%,患者只需自付30%的费用。 在使用范围方面,谈判期药品通常会有明确的适用疾病和限定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只有患者所患疾病符合药品的适用范围,并且满足限定支付条件时,才能按照医保政策进行报销。比如,某抗癌谈判药品可能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癌症患者,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病情严重程度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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