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意味着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当初招聘时设定的录用标准,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招聘要求具备某种专业技能,而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具备该技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要在这个范围内。 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里强调“严重”违反,像经常无故旷工、多次违反保密制度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合理合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公司财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公司资金损失巨大,或者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比如一个员工同时在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影响了本职工作,单位提出后还不改正。 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劳动者因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概念: 过失性辞退:指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无过失性辞退:与过失性辞退相对,是指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