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我想了解下,如果单位依据劳动法39条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啊?我是普通上班族,最近公司说要根据这个条款跟我解除合同,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规定,就想知道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展开


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相应情形时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公司明确了岗位的录用标准,而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像是多次无故旷工、违反保密规定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例如员工因为工作不负责,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也就是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影响到本职工作且不改正。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比如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随意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相关概念: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过失性辞退:指劳动者本身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