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又该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为某些原因,让劳动合同提前结束的行为。它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通俗讲,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对相关条件,像经济补偿、保密等问题也达成一致。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现这些情况,劳动者可以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非试用期则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分不同情形。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还有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像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补偿方面,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若是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就解除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对相关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解除方式。 非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本身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过失性辞退:是指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如违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