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还是法庭辩论阶段?
我最近要打官司,不太清楚举证质证这个环节到底是在法庭调查的时候进行,还是在法庭辩论的时候进行。我担心错过举证质证的时机,影响自己的案件结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个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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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通常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查明,法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情况、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等。这个阶段的目的就是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而法庭辩论阶段,则是在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辩论和反驳。 举证质证在法庭调查阶段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通过举证,当事人把自己掌握的证据展示给法庭,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通过质证,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问题,从而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而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围绕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进行辩论,而不是再进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未能发现或者未能提交,经法庭许可,也可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补充举证质证,但这并不是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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