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文件。 草案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这就好比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要统筹安排好各个成员的工作,保障孩子们乘坐校车的安全。根据《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等。 草案对校车使用许可作出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这一系列条件就像是一道道关卡,只有全部通过,车辆才能成为合法的校车,确保孩子们乘坐的是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 草案还对校车驾驶人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这些要求是为了筛选出最可靠、最有经验的驾驶员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在校车通行安全方面,草案赋予了校车一定的优先通行权利。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这就保证了校车在行驶过程中能够更加顺畅、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草案对校车乘车安全也作了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一系列职责,如维护乘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等。照管人员就像是孩子们在校车上的“保护神”,时刻关注着孩子们的安全和乘车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