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减除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我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店,到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不太清楚减除费用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这个减除费用的标准是多少,该怎么计算,有没有相关的扣除条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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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减除费用是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费用。这一规定有助于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费用”,就包含了基本减除费用。 目前,经营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年6万元。也就是说,在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无论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如何,都可以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6万元。比如,小张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全年经营收入为30万元,成本和损失共计20万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首先可以减除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为30 - 20 - 6 = 4万元。 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外,还有一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这些费用和损失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证明,并且要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只能在一处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综合所得中已经扣除了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那么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就不能再重复扣除。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纳税人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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