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涉及多项资产时营业税要怎么处理?
在探讨拆迁补偿涉及多项资产时营业税如何处理的问题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现在相关业务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下按照当前的增值税规定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拆迁补偿的概念。拆迁补偿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这里涉及到的多项资产可能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是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部分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而对于房屋建筑物等其他资产的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被拆迁人是企业,将房屋等资产转让给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被拆迁人是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除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应准确核算各项资产的补偿金额,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如果对拆迁补偿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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