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存疑不起诉案件赔偿时效起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现在想申请赔偿,但不清楚赔偿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我担心错过时效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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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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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通俗来讲,就是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证据还不充足的情况下,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了侵犯,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那么赔偿时效的起算方法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节点很关键。 一般来说,当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时,赔偿请求人就应该被视为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存疑不起诉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诸如逮捕、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能是不当的。所以,赔偿时效通常从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复杂。比如,有的赔偿请求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一段时间才真正意识到自己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如果是因为赔偿请求人自身的疏忽等原因没有及时意识到,那么时效仍然从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但如果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确实无法及时知晓,那么时效的起算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此外,如果在赔偿时效进行期间,出现了时效中止的情形,例如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也是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而丧失申请赔偿的机会。 总之,存疑不起诉案件赔偿时效起算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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