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听说有可得利益损失这一说法。我想了解下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法律上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能怎么算出来我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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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从而遭受的损失。通俗来讲,就是假如合同正常履行,你本应该多赚的那部分钱。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有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详细指导。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具体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常见的方法有对比法,也就是和类似情况下正常履行合同能获得的利益进行对比;估算法,在难以确定具体损失数额时,根据相关情况进行估算;约定法,就是按照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例如,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这个违约金可能就包含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考量。 总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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