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刑期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什么?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数罪并罚刑期的具体计算方式。 首先,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进行。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年和10年,总和刑期为23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0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10年到20年之间。这里依据的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同样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一个人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被判处管制1年,那么先执行3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1年管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先把前后两个判决的10年和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2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要计算在这12年以内,他还需要再执行9年。这是依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况被称为“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了2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先计算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6年,然后把这6年和新罪的4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9年,他还需要再执行9年。这是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被称为“先减后并”。 总之,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