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十日内支付从哪天开始计算?

我和别人有个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对方十日内支付我一笔款项。但我不太清楚这‘十日内支付’到底从哪天开始算,是判决当天,还是我收到判决书那天,又或者是其他时间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时间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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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内,‘十日内支付’的起始计算日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支付义务的履行时间和相关权益的保障。 通常来说,对于判决书中规定的‘十日内支付’,计算起始日并非是判决作出的当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也就是说,如果是判决书要求十日内支付,这个起始日一般是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比如,你在1月1日收到了判决书,判决要求对方十日内支付款项,那么这十天的计算就是从1月2日开始,到1月11日结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比如上述例子中,1月11日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对方支付的最后期限就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另外,如果是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情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从公告送达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这十日的支付期限。所以,在涉及‘十日内支付’这类情况时,一定要准确确定起始日期,这样才能明确支付的最后期限,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支付期限有疑问,也可以及时与法院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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