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写的十五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收到判决书了,上面写着十五天内可以做一些事情,但是我不太清楚这个十五天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是拿到判决书当天就开始,还是第二天开始呢?很怕错过时间影响权益,想搞清楚这个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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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判决书上所写的十五天通常是指上诉期,即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这个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送达之日”是关键的时间节点。 送达之日并非指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而是当事人实际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如果是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就是送达之日;若是邮寄送达,以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日期为送达之日;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十五天的上诉期。 需要注意的是,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周六,那么上诉期就顺延到下周一。另外,计算期间时,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总之,准确把握这个十五天的起始时间,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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