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和对方有个合同纠纷,法院也判决了履行期限,但对方一直拖着不履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具体是从哪天开始算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界定这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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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起始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确定: 如果是在合同等双方法律文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约期限的情况,那么迟延履行期间从该履约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双方约定在10月10日完成某项付款义务,若到期未履行,那么从10月11日起就进入迟延履行期间。 在法院判决书生效的情形下,是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债务人实际还清全部金钱债务之日。比如,法院判决被告在15日内支付欠款,若15日到期被告未支付,那么从第16日起算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方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从债务人没有按照法律文书中指定的履行债务日期履行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义务,若拖延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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