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抱养的小孩能上户籍吗?
我是在八十年代抱养的小孩,当时没太在意户籍的事儿。现在孩子大了,很多事情都需要户籍,比如找工作、结婚等。我就想问问,像这种八十年代抱养的情况,现在能不能给孩子上户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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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十年代抱养小孩能否上户籍,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知道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确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在我国,对于收养关系的认定和户籍登记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八十年代的时候,虽然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完善的收养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原则和政策来规范收养行为。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始施行,根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收养时双方符合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事实收养。对于这种事实收养的情况,如果要办理户籍登记,一般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如基层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能够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等,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不过,如果当时抱养小孩的情况不符合收养的相关条件,比如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也没有形成稳定的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共同生活的事实,那么办理户籍登记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一些法律途径来确认收养关系,例如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再凭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去办理户籍登记。 所以,八十年代抱养的小孩,能否上户籍要根据具体的收养情况,按照当时的政策和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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