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兼会计贪污三十多万能否被判刑?

公司里股东兼会计贪污了三十多万,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想知道是否会被判刑,具体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会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有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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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不同主体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 如果该股东兼会计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接受国家政府机构、人民群众团体委托负责管理国家公有财产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占、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那么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一般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该股东兼会计不属于上述人员,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数额标准,各地可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另外,在具体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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