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是否能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我和农行有业务往来,最近我发现债务方有些异常举动,可能会损害农行利益。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农行有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农行在这方面的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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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两项重要制度。下面为您分别介绍农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两种权利。 首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农行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且影响到农行债权的实现,农行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其次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若农行的债务人不积极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影响农行到期债权的实现,农行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总的来说,农行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符合行使权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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