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的情况下离婚会怎么判?


在有房的情况下离婚,法院对于房产的判决会根据多种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而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判决归属起着关键作用。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例如,可能会将房屋判给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通常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要是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且只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一般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也有不同的规定。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