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患有疾病导致中止审理超6个月是否能缺席判决?


在法律层面,对于被告人患有疾病导致中止审理超6个月能否缺席判决,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止审理的概念。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而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法律规定的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特定类型案件,并不包含因被告人患有疾病导致中止审理超6个月的情形。在被告人因疾病原因中止审理的情况下,通常是等待被告人病情好转能够出庭后再恢复审理,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其进行辩护、对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所以,一般来说,被告人患有疾病导致中止审理超6个月不能进行缺席判决。 不过,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例如被告人的疾病无法治愈且严重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法律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但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依法作出妥善的处理。总之,是否能缺席判决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