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罪名可以适用于村书记吗?
我想了解下,我们村的书记办事经常独断专行,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村里的整体规划,随意安排项目。我怀疑他这是滥用职权,但又不确定村书记是否适用于这个罪名。所以想问下,滥用职权的罪名能不能用在村书记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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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然而,村书记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书记是村党组织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村书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不过,当村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比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此时村书记可被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能会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滥用职权罪可用于村书记,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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