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否既可以主动使用也可以被动使用?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说附加刑有主动使用和被动使用的情况。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想知道附加刑到底能不能既主动使用又被动使用呢?在实际法律审判中是怎么体现的呀?
展开


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所谓“主动使用”和“被动使用”,其实可以理解为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 独立适用附加刑,就是不判处主刑,仅适用附加刑。这可以看作是一种“主动使用”,即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认为犯罪人不需要判处主刑,仅适用附加刑就可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法院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比如某些经济犯罪,犯罪人实施了轻微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能决定仅对其判处罚金,而不判处有期徒刑等主刑。 附加适用附加刑,则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附加刑。这可以理解为“被动使用”,即附加刑依附于主刑而适用。许多犯罪在刑法规定中,都有可以或者应当附加适用附加刑的条款。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意味着在对这类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所以,附加刑确实既可以独立适用(主动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被动使用),这体现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和量刑需要进行合理的刑罚裁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