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会遇到什么问题?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类问题: 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如果你的持股比例或与其他股东合计的持股比例达不到这个标准,是不能提起该诉讼的。 其次是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认定。《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着特殊含义,并非通常理解的业务开展困难、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比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才符合要求。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者是诉讼被告的确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如果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若原告坚持不予变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并且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相关概念: 单独持有:指单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比例。 合计持有:多个股东将各自拥有的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比例相加后的总和。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并非日常理解的普通经营难题,而是有特定法律情形界定,如上述提到的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