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公司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一般解散原因: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比如,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10年期满后,公司就可能面临解散。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例如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原有的两家公司则需要解散。 其次是强制解散原因: - 主管机关决定。例如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决定,公司就应当解散。 - 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比如公司严重违反环保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 - 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也需要解散。 最后是股东请求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比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公司决策机制瘫痪等情况。 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