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必要共同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有两人以上,而且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下面为您介绍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范围: 首先,在挂靠关系里,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且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在相关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被挂靠的集体企业就是共同诉讼人。这是因为他们在经营活动中联系紧密,利益和责任相关联,依据《民诉意见》第43条的规定。 其次,要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样,比如登记的是张三,但实际经营店铺的是李四,那在诉讼里,业主张三和实际经营者李四就要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出自《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目的是确保纠纷能全面、公正地解决,避免责任推诿。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也是共同诉讼人。若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要在法律文书里注明。全体合伙人还能推选代表人,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这里要注意和合伙组织区分开。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有三个要点:一是合伙组织是否合法成立;二是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各自的出资能否形成合伙组织的独立财产;三是合伙组织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果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不满足的话,合伙人就得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况,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产生纠纷,分立后的企业要作为共同诉讼人。这在《民诉意见》第50条中有规定,因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责任不能因企业分立而逃避,分立后的企业需要共同承担。 在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关系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是共同诉讼人。因为借用人借用了法人的名义,二者之间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民诉意见》第52条所规定的。 还有保证关系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法院会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法院会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这是依据《民诉意见》第53条。 最后在继承遗产诉讼里,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会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没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依然会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不过,如果未共同起诉的部分继承人对所争议的遗产享有遗嘱继承权,那么这些继承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相关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