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能否代位行使?

我是一名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承包方也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我想了解下,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于这被拖欠的工程款债权,能不能代位行使去追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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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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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能否代位行使,这是一个在建设工程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实际施工人,简单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中,没有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但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个人或单位,比如一些劳务分包商、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等。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面临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代位行使工程款债权的。具体条件包括:第一,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第二,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条件的成立。同时,发包方也可以对承包方的抗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代位行使的。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但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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