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还能再追加事实吗?
我有个官司,法院已经出了判决结果,但是后来我又发现了一些和这个案子相关的重要事实。我不知道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把这些新发现的事实追加进去重新处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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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生效后是否能追加事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一下审判监督程序,它也被叫做再审程序。当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新的事实如果能以新证据的形式呈现,就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 另外,执行阶段也是一种情况。如果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新追加的事实可能会影响到执行的内容。例如在债务纠纷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新事实,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执行内容进行调整。不过这并不改变原判决本身,只是在执行层面根据新事实做处理。 但是,如果新发现的事实和原案件并没有直接关联,或者不影响原判决的结果,那么一般是不能追加的。法院已经对原案件的事实和争议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不会随意因为无关紧要的新情况而改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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