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后还能不能追加保全对象?
我之前申请了诉讼保全,现在发现还有其他财产也需要保全。不清楚在已经进行了诉讼保全之后,还可不可以追加保全对象。我担心如果不能追加,自己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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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保全后,一般是可以追加保全对象的。诉讼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保全的条件,不管是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都可以提出保全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已经进行诉讼保全后发现还有其他需要保全的对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保全对象的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比如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等。如果法院认为追加保全对象的申请合理,就会作出裁定,对新的对象进行保全。但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所以,当事人在申请追加保全对象时,要向法院说明追加的理由和必要性,并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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