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追加保全?
我之前申请了财产保全,现在发现还有其他财产也需要保全。我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追加保全,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吗,还是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呢?我很担心错过追加保全的时机,导致我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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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又发现还有其他财产需要进行保全,从而再次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追加保全的时间是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一般而言,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是在判决执行之前,当事人都有可能申请追加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这意味着,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都能够申请财产保全,自然也可以追加保全。在诉讼前,如果发现新的需要保全的财产,且符合情况紧急等条件,依然可以申请追加保全。在诉讼中,只要还未到判决执行阶段,发现有新的财产可能影响到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保全的申请。 不过,申请追加保全也需要注意,要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等。并且,法院会对追加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申请才会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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