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法院增加查封物,是否需要重新缴纳财保费?

我之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查封了一些财物,也交了财产保全保费。现在我想申请增加查封物,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要不要重新缴纳财产保全保费啊?心里没底,怕操作不当影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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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法院增加查封物是否需要重新缴纳财保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保费。财产保全保费是指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最初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涵盖了后续想要增加的查封物价值,并且符合法院要求的担保范围和金额标准,那么通常不需要重新缴纳财保费。例如,申请人一开始提供了价值足够高的房产作为担保,后续增加的查封物价值在该房产可担保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可能无需重新缴纳。 然而,如果最初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覆盖增加查封物后的整体价值,或者法院认为原担保方式、金额等不能满足新的保全需求,那么就可能需要重新缴纳财保费或者补充相应的担保。比如,原担保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其担保金额仅针对最初申请查封的财物,增加查封物后,超出了保函的担保范围,此时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重新缴纳保费以获得新的保函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足额担保。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法院对于增加查封物及担保的具体要求和意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保全的必要性、担保的充分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重新缴纳财保费。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操作和认定标准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所以,为确保财产保全程序顺利进行,申请人务必遵循法院的指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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