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是否可以添加法人名下其他公司?
我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遇到了一些困惑。我和现在的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想知道能不能把法人名下的其他公司也添加到仲裁里。主要是担心只仲裁当前公司可能没办法完全保障我的权益,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添加,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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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添加法人名下其他公司。 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存在诸如抽逃出资、出资缺额或者滥用股东权益导致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等行为。劳动仲裁结果通常仅针对涉案公司,不涉及其他公司。例如,A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一般只对A公司产生效力,不会直接影响法人名下的B公司。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等信息以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这里明确了仲裁申请是针对特定的用人单位,也就是产生劳动争议的公司。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法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员工权益,或者其他公司与涉案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关联交易等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形,员工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追加法人名下其他公司为当事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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