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做风险代理?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在和律师沟通代理方式时,提到了风险代理。我不太确定行政诉讼里是否允许采用这种代理方式,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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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般是不可以做风险代理的。所谓风险代理,简单来说,就是律师和当事人约定,先不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的前期费用,如果案件达到了一定的目标,比如胜诉或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特定的利益,律师再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较高的报酬。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一规定背后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允许风险代理,可能会使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干预行政诉讼,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和严肃,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是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这种收费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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