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我遭遇了人身损害,想找律师帮我维权,但经济比较紧张,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就是打赢官司再付律师费。我不太清楚人身损害案件能不能用这种方式,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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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简单来说,风险代理就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约定,前期委托人可能无需支付或仅支付少量费用,律师事务所通过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在达到特定目标后,按照一定比例从委托人获得的款项中收取报酬。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是否可以进行风险代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人身损害赔偿,并不属于上述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不过,如果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如工伤赔偿等明确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那么就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所以,人身损害案件不一定都能进行风险代理,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是否符合风险代理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风险代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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