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在行政诉讼里,大家常常会疑惑能不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进行调解。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行政诉讼能否调解的问题。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在法院的帮助下,原告和被告坐下来谈,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过去,根据原有的行政诉讼法,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力。例如,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税款,其征收的标准和程序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因为和纳税人协商就随意改变。
不过,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就意味着,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案件。比如,公安机关违法拘留了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赔偿,在这类案件中,就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可以就赔偿的方式、 数额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补偿案件是指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案件。例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在补偿的数额、方式等方面,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何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罚款,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幅度,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自行决定罚款的数额。在这类案件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总之,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调解,但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又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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