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人员应该怎么称呼?


在探讨如何称呼仲裁委人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仲裁委的构成和职责。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其职责是聘任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仲裁委的人员主要包括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在正式场合和日常交流中有不同的合适称呼。 对于仲裁员,在仲裁庭审理案件等正式场合,通常可以称呼为“仲裁员先生/女士”,这体现了对其专业身份和职责的尊重。因为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负责对争议事项进行公正的裁决,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些涉外仲裁案件中,遵循国际惯例称呼“仲裁员先生/女士”也是通用且合适的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所以用这种正式称呼表达对其工作的尊重。 对于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正式场合可以称呼为“主任先生/女士”“副主任先生/女士”。他们负责仲裁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和决策工作,在仲裁委的运作中起着重要的领导作用。在日常交流中,如果比较熟悉,也可以在姓氏后面加上职务称呼,如“张主任”“李副主任”。 对于秘书长,正式场合可称“秘书长先生/女士”,日常交流称“姓氏 + 秘书长”,如“王秘书长”。秘书长负责仲裁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仲裁委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对于仲裁委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正式场合可以称呼为“先生/女士”,如果知道对方的具体职位,如书记员,可以称呼为“书记员先生/女士”或者“姓氏 + 书记员”。在日常比较轻松的交流场景中,用“老师”来称呼也是比较合适和礼貌的,这样既体现了尊重,又不会过于生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