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的子女在离婚后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在探讨共同收养的子女在离婚后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收养关系,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通过法律程序建立起类似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而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把这种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着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提到,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要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都同意。要是孩子已经满八岁了,还得问问孩子自己的意愿。 对于共同收养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并不意味着收养关系就自动解除。因为收养关系是独立于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使夫妻离了婚,他们与收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这就好比亲生父母离婚了,他们和孩子的关系也不会因此改变。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比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离婚后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不愿意再继续履行收养义务,并且送养人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满足孩子意愿等相关条件,那么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但要是只有一方想解除,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送养人不同意,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孩子的权益、收养人的抚养能力、送养人的意愿等,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总之,共同收养的子女在离婚后收养关系并非一定能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