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是否可以不批捕?


聚众斗殴是否可以不批捕,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而批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聚众斗殴不一定会被批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比如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等,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那么就可能不被批捕。例如,在一些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只是因为一时冲动发生了肢体冲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在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就有可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不批捕犯罪嫌疑人。 总之,对于聚众斗殴案件是否批捕,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