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好的离婚协议能变更吗?


在探讨约定好的离婚协议能否变更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约束。 在离婚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也就是双方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离婚协议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条件未成就,协议自然不生效。在这个阶段,夫妻双方可以随意协商变更协议内容。因为此时协议还没有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想法,重新协商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条款。例如,原本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经过重新协商,决定对房产进行重新分配,这种变更是完全可以的。 然而,当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即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要变更协议内容就相对复杂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想要变更协议,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胁迫则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一旦协议被撤销,双方就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离婚协议。 另外,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例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财产的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协议内容。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如果双方能够就变更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只要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子女教育费用增加,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进行调整,这种补充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约定好的离婚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办理离婚登记后,需要有法定理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