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工伤就可以获得赔偿吗?
在我国,并不是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必然能够获得赔偿,这其中有一系列的条件和规定。首先,我们要清楚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然而,即使被认定为工伤,也存在一些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是由这些情形导致的,即便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也无法获得赔偿。
此外,获得工伤赔偿还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才能按照相应的标准获得赔偿。
所以,认定为工伤只是获得赔偿的一个重要前提,但不是唯一条件,还需要排除法定的不赔偿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鉴定等工作,才能最终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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